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碎片内容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 第一条 以不良信用记录作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黑.”的主要判定依据,视其情节分别列入市级、县(区)级交通运输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诚信“黑.”。 第二条 交通运输企业有下列不良信用记录情况之一的,列入市级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诚信“黑.”: 1、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2、发生暴力抗法行为,或未按时完成行政执法指令的; 3、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迟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 4、无证、证照不全、超载超限超时运输等非法违法行为; 5、一年内发生死亡 2 人(含)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6、经安全监管、执法部门认定严重威胁生产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三条 交通运输企业有下列不良信用记录情况之一的,列入县级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诚信“黑.”: 1、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制度、责任不健全、不完善或未得到较好落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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