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碎片内容
2020 年区县家庭农场认定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县家庭农场的认定和管理,根据《X省家庭农场认定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利用家庭承包土地或流转土地,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第三条、家庭农场经营范围除从事种植业、养殖业、休闲观光农业外,可兼营与其经营产品相关的研发、加工、销售或服务。第四条、县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是同级家庭农场的认定机关,具体负责辖区内家庭农场的认定工作。家庭农场认定不收取认定费。第五条、县农经站负责家庭农场的申报受理、条件审查、实地考查等工作。家庭农场申请采取自愿原则。第六条、家庭农场申报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家庭农场劳动力以农户家庭成员为主,无常年雇工或常年雇工数量不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二)生产经营相对稳定,土地流转期或承包期在 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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