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碎片内容
规划区个人建房管理制度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县县城规划区个人建房规划管理,规范个人建房审批程序,有效制止个人违法建设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省城乡规划条 例》《省乡村规划建设条 例》《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转发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建房是指在我县县城规划区范围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包括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建设活动。县城规划区范围:。个人建房建筑面积在 500 平方米以下(含)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建筑面积在500 平方米以上的,要严格履行规划许可、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等法定建设程序,严禁未批先建。第三条 县城规划区内的个人建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保护生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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