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碎片内容
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县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工作,全面提高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确保污水处理后达标排放改善城市水环境。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的意见》和《X 省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建成并投入运行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四季河污水处理厂和东方污水处理厂)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城市污水处理厂是指通过城市排水管网,接纳生产经营废水(工业、服务性行业等排放的废水)、生活污水进行处理的单位。第四条 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是指依法取得城市污水处理运营资格,并对污水处理厂进行生产运营管理的法人单位。第五条 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县环保局)和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各自职责对我县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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