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碎片内容
县市场监管局执法监督员法制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系统法制建设,强化执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法制员,是指执法大队及基层所(以下简称单位)中履行执法监督职责的人员。 第三条 各执法大队及基层所应当根据本单位行政执法实际和人员配备情况,设 1 至 2 名专(兼)职法制员。 第四条 法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热爱法制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责任心强; (二)具有较高的法律素养,熟悉行政执法的相关法律法规,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三)取得《行政执法证》; (四)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五)经法制员培训,考试、考核合格的。 第五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法制员: (一)违反有关规定受到行政处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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