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碎片内容
高素质农民认定管理扶持办法第一条根据《》等文件的通知,为扎实推进我县高素质业农民培育工作,进一步规范高素质农民认定工作,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高素质农民是指以农业为职业、具有较高的专业技能、收入主要来自农业且达到一定水平的现代农业从业者。第三条高素质农民分为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三类。(一)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主要是指种养大户、家庭农(林)场经营者、农民专业合作社骨干、农业企业骨干、农业职业经理人和返乡下乡涉农创业者。(二)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主要是指从事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各类人员。(三)专业技能型职业农民。主要是指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林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林)场、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较为稳定就业的农业工人(农业雇员)。上述每种类型实行分级认定,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第四条认定条件。高素质农民认定应遵循公平、公开和农民自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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