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碎片内容
投资审核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行质量,建立科学的投资决策程序,减少和避免投资失误,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董事会下设投资审核委员会(简称投资委)。第二条 投资委是(集团)公司董事会的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投资委按程序向董事会报告工作结果,供董事会决策。 第二章 组织结构第三条 投资委设主任、副主任各 1 名,委员会成员为(集团)公司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第四条 投资委日常工作机构设在规划发展部。委员会设秘书 1 名。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投资委主要履行下列职责:㈠ 审核投资额在 500 万元(含500 万元)以上的对内投资项目,以及投资不足 500 万元,但发展前景好,市场潜力大的投资项目;㈡ 审核对外投资项目;㈢ 审核工业产权对外转让,包括专利和非专利技术,商标、品牌等。第六条 投资委主任的主要职责:㈠ 主持投资委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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