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碎片内容
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保护矿产资源和环境,维护矿产资源开采秩序,促进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经批准并办理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后才能开采。 采矿权实行有偿取得的制度。有偿取得的采矿权可以依法转让、抵押。 开采矿产资源、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资源税、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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