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碎片内容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以下简称市救助基金),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财政部、保监会、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令第 56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市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以及救助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生活困难家庭的社会专项基金。 第三条市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市救助基金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救助、科学管理、有序运行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部门 第五条市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明确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协作。 第六条市财政部门为市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拨付救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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