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碎片内容
区县乡村旅游示范点规范标准为加强我县乡村旅游示范点的管理,促进乡村旅游示范点向规范化、科学化、特色化、精品化方向发展,将乡村旅游示范点建设成为我县创建省级旅游示范县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旅游业的新亮点,特拟定《X 县乡村旅游示范点规范标准(试行)》。第一条:适用标准本标准适用于在 X 县范围内从事农业、游览、休闲、观光、采摘、垂钓、烧烤、餐馆、住宿、娱乐等经营活动的乡村旅游示范点。第二条:认定程序认定工作遵循自愿申报的原则。凡开展乡村旅游的村庄或经营单位,均可以申请评定 X 县乡村旅游示范点。申请的乡村或经营单位先报镇政府签署意见,报县文物旅游局审批。经审核符合本标准的,授予“X 县乡村旅游示范点”称号并颁发牌匾。第三条:服务设施(一)旅游交通1、进入旅游区及旅游区内的出入口及交叉路口,设有清晰、生态、美观的交通指示牌。2、建有与环境协调的停车场,面积与接待容量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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