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碎片内容
原创范文 仅供参考党风廉政建设问责制度(初稿) 第一条 廉政建设问责的依据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等有关规定。 第二条 廉政建设问责的对象是:领导班子成员、各部门负责人。 第三条 廉政建设问责要坚持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进行问责: (一)本单位、本部门发生大案要案的; (二)主要负责人发生违法案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班子成员中发生违法违纪案件,受到刑事处分的; (四)党员领导干部利用婚丧嫁娶借机敛财,在职工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违反规定超标准购买小汽车和豪华装修小汽车的; (六)分管部门内党员干部参与“黄、赌、毒”的; (七)本单位、本部门和分管部门内“红包风”、“公款吃喝风”、“公款旅游出国风”、“漂浮风”、“攀比风”严重,职工群众反映强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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