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碎片内容
对基层党组织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分析思考 2018 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第五条增加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内容,这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践经验的总结,也进一步明确“四种形态”是做好纪律审查、纪律处分工作的基本方式。本文以第一种形态为重点,对基层党组织运用“四种形态”的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分析当前的运用成效,梳理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 基本成效 目前,基层党组织综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尤其是第一、二种形态取得了实效,主要表现为以下 3 个方面。 (一)谈话的责任主体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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