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碎片内容
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1.严格遵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等辐射相关法规的要求,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管。 2.对本单位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负责,并依法对造成的放射性危害承担责任。 3.依法办理环境影响审批、验收、辐射安全许可证等环境保护相关手续。作为诊疗机构,依法取得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4.辐射工作场所必须符合主管部门的法规及标准的要求,获得许可并经监测合格后再正式投入使用。 5.辐射工作场所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警示标识、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防止人员受到意外照射。 6.严格按照国家关于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管理的规定,对辐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7.辐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健康体检,合格者方可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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