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碎片内容
变电站设备缺陷管理制度 一、运用中的变电设备及建筑物发生异常,虽能继续使用,但影响安全运行,均称设备缺陷。 二、设备缺陷的分类和处理期限: 1.危急缺陷:直接威胁安全运行,若不及时处理,随时会造成设备或建筑的损坏,发生人身事故及停电事故。危急缺陷处理不得超过 24 小时。 2.严重缺陷:严重威胁安全,不及时处理,暂时可以运行,但在一定时间内不消除,可能造成设备损坏和发展成危急缺陷。严重缺陷处理不得超过 7 天。 3.一般缺陷:对运行虽有影响,但尚能较长时间坚持运行者。一般缺陷可列入检修计划处理,年度消除率应在85%以上。 三、设备缺陷的鉴定、登记及报表: 1.运行、检修、试验及各级管理人员发现缺陷,均由运行人员在缺陷记录簿内进行登记。 2.运行人员发现的危急和严重缺陷,要经站长(值长)鉴定定性,由发现人进行登记。 3.严重、危急性缺陷,应用电话立即通知上级供电部门鉴定后,组织人员检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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