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碎片内容
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存在问题及思考建议一、审批管理与监督主体不分。机构编制工作具有特殊性,机构编制的违规行为主要存在于审批和执行过程中,行为主体主要是具有审批权限的党委、政府和机构编制部门。从这个意义上来讲,监督的对象也主要是党委、政府和机构编制部门。而监督的实施工作由机构编制部门承担,监督主体与审批主体一致,在具体实施监督中,也主要体现对下级的监督,同级的监督工作发挥不出应有的作用。随着机构编制管理权限的上收,对下监督的作用也将进一步弱化,这一问题也会更加突出。二、缺乏有力的协调联动机制。目前,各级组织实施的督查工作都注意到了这一方面,相关部门已经参与到了具体监督检查工作中。但日常的监督检查,还没有形成全方位的联动机制,机构编制监督检查不管是多少部门参加,受检查的只有机构编制部门一家,其他部门参加但不能起到应有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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