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碎片内容
最新敬老院规范化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县敬老院的规范化管理,维护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合法权益,逐步提高其生活水平,推进农村公共福利事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年第 456 号国务院令)、民政部《关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民发〔〕107 号)、《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细则》(民福函〔〕18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敬老院实行属地管理原则。镇人民政府是其举办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责任主体,管理其举办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并接受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县民政局应当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第三条敬老院应建立健全内部民主管理和服务管理制度。规章制度、人员职责、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应制版上墙,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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