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碎片内容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一 总则第一条 补贴的定义 1.在本协议中,以下情况应被认为存在补贴:a.(1)在某一成员方的领土内由某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在本协议中称作“政府”)提供财政资助,即:(Ⅰ)涉及资金直接转移的政府行为(如赠予、贷款、投股),资金或债务潜在的直接转移(如贷款担保);(Ⅱ)政府本应征收的收入的豁免或未予征收(如税额减免之类的财政鼓励);(根据 GATT1994 第十六条(参见该条)及本协协议附录一至三,免除出口产品的关税或作为内销时征收的国内税,或实行不超过实际征收数额的出口退税,不应认为是一种补贴。)(Ⅲ)政府不是提供一般基础设施或购买货物而是提供商品或服务;(Ⅳ)政府通过向基金机构支付,或向私人机构担保或指示后者行使上述(Ⅰ)至(Ⅲ)所列举的一种或多种通常应由政府执行的功能,这种行为与通常由政府从事的行为没有实质性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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