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碎片内容
党纪政务免予处分不予处分若干问题初步研究 一、免予处分和不予处分的党纪规定 关于免予处分,2018 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据此,免予处分是指党员违反了党的纪律,按照所犯错误对照《条例》应当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由于错误较轻,且具有可以从轻、减轻处分的情节,或者《条例》分则中规定可以免予处分的,党组织决定对其免去应给予的纪律处分。 关于不予处分,《条例》总则没有明确作出规定。一般认为,不予处分是指根据已有证据材料,无法证明被审查人有违反党纪的行为,不能追究其纪律责任的,或者被审查人违纪行为显著轻微,可不以违纪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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