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碎片内容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实施办法(仅供参考)为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监督和管理,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2010〕20 号)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一、报告范围学校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均需按规定向组织报告个人重大生活事项。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适用本规定。二、报告有关事项的内容(一)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1.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2.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3.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4.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5.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6.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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