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碎片内容
如何理解“监察全覆盖”内涵《监察法》第 1 条明确将“监察全覆盖”作为立法目标,在具体设计上也对监察对象范围作出了很宽泛的界定,但自《监察法》实施以来,在实践中如何准确把握监察对象范围仍面临许多困难,这些疑问或问题造成监察机关一方面在认定监察对象、履行监察职责方面存在困惑,另一方面还可能过度拓宽监察对象范围、偏离监察全覆盖的核心内涵。鉴于监察对象范围划定是有效开展监察工作的前提条件,有针对性地解决监察对象认定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应是当下监察研究与实践的首要任务。难点及破解路径 为了实现“监察全覆盖”这一目的,《监察法》以专门条文规定了监察对象的范围。其中,《监察法》第 3 条为统摄性规定,概括地将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都纳入监察范围;在此基础上,该法第 15 条对监察对象的主要类型及外延进行了规定。但这样的规定却在实践中遭遇了一定的适用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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