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碎片内容
【遴选公文写作经验】请示中可以“夹带”报告事项吗?《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四章“行文规则”第十五条明确“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即通常所说的“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向上级机关行文必须严格遵守这一禁止性行文规则。目前,一些单位仍然存在向上级机关报送的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的情形,上级机关收到此类公文,还须与来文单位沟通,请其修改后重新报送,影响公文处理的质量和效率,也损害公文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结合公文处理工作实践,就理解把握“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的问题谈几点认识。一、为什么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请示事项是请示的核心内容,即本机关无权处理、无法解决的问题,为请示行文的客体。理解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可从报告与请示的不同来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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