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碎片内容
机关单位内部请示报告制度办法为强化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能,明确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工作职责,保证各项工作、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结合我院实际,经院党组研究,制定本制度。一、实行逐级请示报告制。副检察长向检察长请示报告工作,科长(局长、主任)、副科长(副局长、副主任)向分管院领导请示报告工作。遇有紧急情况,分管领导外出时,可越级或向其他领导请示报告,但事后须告知分管领导。二、请示报告的内容应是工作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明显属于自己职权范围或已有规定不需请示的事项不应请示,一般性的工作问题不需要报告。三、请示应一事一请示,有情况、有分析、有倾向意见和理由;事前来不及请示的,应先作出处理,事后再报告处理情况;报告工作要客观、真实、简单、明了。四、重要的请示报告应采取书面形式,一般的请示报告可采取口头形式,减少文来文往。书面请示不得多头呈送;需要集体讨论的请示,应按会议讨论的文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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