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碎片内容
省纪委监委采取委托党委(党组)书记谈话方式处置问题线索“两个责任”同向发力 日常监督形成合力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二十八条规定,“谈话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或者承办部门负责人进行,可以由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纪委监委(纪检监察组、纪检监察工委)有关负责人陪同;经批准也可以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来,广东省纪委监委在深化运用第一种形态上下功夫,为破解有效减存量、谈话函询方式有待丰富、“两个责任”协调联动等新课题,积极探索委托党委(党组)书记谈话的问题线索处置方式。 2018 年至 2019 年上半年,广东省纪委监委先后对反映省管干部的 225 条问题线索采取委托党委(党组)书记谈话方式进行处置。谈话后,接受谈话的干部普遍对组织谈话表示认可和接受,并主动检讨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良倾向苗头,提交了书面检讨或说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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