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碎片内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合同编号: ( 年)第 号 劳 动 合 同 书 (人社部通用示范修订文本) 甲方(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性质:□国有或国有控股;□民营; □其他 乙方(劳 动 者): 签 订 日 期: 年 月 日 注 意 事 项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用人单位应当与招用的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协商一致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三、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四、劳动合同应使用蓝、黑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不得涂改。确需涂改的,双方应在涂改处签字或盖章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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