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碎片内容
1关于对受处理受处分人员开展回访教育的实施方案(试行)为做好受处理受处分人员回访教育工作,根据《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相关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特制定方案如下:一、目的意义开展受处理受处分人员影响期内回访教育,是全面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职责。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充分体现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把对犯错误党员干部的教育延伸到党纪政务处分之后,切实帮助犯错误党员干部提高认识和改正错误,再次唤醒党性、找回初心。二、主体对象1.回访主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回访教育工作由市纪委市监委、各乡镇街道纪(工)委和市直各部门单位纪检纪(工)委、纪检组组织实施。市纪委市监委案件审理室负责协调指导,并组织落实。22.回访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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